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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投资P2P募集资金案例10亿判决15年但没有受害者

发布时间:2020-9-11 分类: 电商动态

证券日报李兵

摘要这是一个特例。与其他P2P问题平台不同,中宝投资已暂停建立平台。投资者的资金从未出现过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筹款欺诈案,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未报案的受害人是没有受害人的筹款诈骗案。这很奇怪。 ”的

中宝投资了10亿的P2P融资案例,为期15年。这种无受害者案件是否已加权或轻量化?

8月14日,中宝投资案一审宣判。周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罪所得将继续收回并返还给筹款人。 8月24日,周辉担任律师,不同意构成募捐诈骗案。另一方面,检察院认为周辉被判处15年徒刑,这是一项重罪判决,判刑不当,并提出抗议。

  案情回顾

早在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分行将《关于周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线索转移到漳州市公安局,并报告周辉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漳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日收到报告,涉嫌吸收公共存款进行刑事侦查,于2014年3月13日,漳州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周晖犯罪。 。中宝投资网站强制执行拘留措施,停止运营。与此同时,漳州警方冻结周辉个人账户资金约1.7亿元。

据周辉的张志勇向《证券日报》记者提供的信息,周辉的花卉宝石,百达翡丽手表和劳斯莱斯· Gust,Rolls-Royce·幻影,兰博基尼,麦克拉伦宾利,梅赛德斯 - 奔驰S65,梅赛德斯 - 奔驰商务车,梅赛德斯 - 奔驰E300,路虎,卡宴等车辆估计将超过6000万元,此外还有中宝的银行账户资金,其办公楼位于上海,漳州等地。等等。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2015年1月19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晖犯诈骗罪。陈建平因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而被定罪。 2015年8月14日下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周辉被判犯有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他的犯罪所得被追回并归还给筹款人。

  没有报案的被害人 律师要上诉

这是一个特例。与其他P2P问题的道路平台不同,中宝投资已暂停建立平台。投资者的资金从未出现过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筹款欺诈案,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未报案的受害人是没有受害人的筹款诈骗案。这很奇怪。 ”的着名经济犯罪调查教授,经济犯罪调查指导硕士生导师,中国经济调查研究领域最早的学者程其芬直接了解情况。程其芬说,欺诈案需要一个明确的受害者,并有特定的经济损失。然而,一些投资者同意,在中宝公司和周辉被停职之前,他们没有丢失任何东西。所有损失都是在周辉被捕之后,所以他们不会追求周辉的责任,也不会造成经济损失。损失不是社会危害,这种欺诈有点奇怪。

一些投资者甚至向司法部门提交了《刑事和解申请书》,并附上《中宝公司P2P业务模式陈述书》,《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中宝已扣押、待追缴资产价值清单》,《中宝公司资产处置建议书》等文件。他们认为:“我们是中宝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投资者。我们与中宝周辉建立了良好的投资伙伴关系。中宝公司周汇经营网上贷款。直到事发当天,周辉没有违约投资者一分钱。双方从不提出异议。“

“我们也完全愿意妥善解决与中宝周晖现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对中宝周晖的刑事处罚。 ”的一些投资者公开表示。

“甚至许多大投资者也不认为周辉犯了欺诈罪。 “一位知情人士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一些投资者认为,如果周辉没有被公安机关带走,中宝投资资金链将不会破产,可以继续经营。

不仅如此,与其他P2P问题的道路平台不同,周辉和他的家人一直非常积极地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他们甚至希望有关部门尽早出售被扣押的车辆和其他相关资产,以防止贬值。

“投资者也希望尽快出售周辉的被扣押财产,但现在最终判决没有落下,相关部门现在不同意出售。 ”周辉代理律师张志勇告诉《证券日报》中宝投资案没有到补偿步骤,但根据他的粗略估计,投资者应该获得80%的本金赔偿,问题不大,损失是大约20%。

“我们仍然不同意8月24日提出上诉的筹款欺诈罪,但被检察院抗议。 ”张志勇接受《证券日报》记者在专访中终于揭开序幕。上诉也是周晖本人的意思,他并不认为他构成欺诈罪。

 检察院认为重罪轻判 提出抗诉

漳州市检察院发布的抗议文件显示,被告人周辉被判犯有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陈建平被判隐瞒和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受到处罚。黄金是1万元。法律审查后,检察院认为周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确实存在错误。首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募集资金欺诈罪的数量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殊损失,则处于终身监禁或者死刑,财产处置。被告人周辉已于2011年5月起案。非法募集资金总额10.3亿元。在筹集资金后,仍有1,136名募捐人员共计3.56亿元,实际欺诈金额为1.75亿元。周辉的上述行为应当处以无限期或死刑处罚和没收财产;其次,被告人周辉没有任何法定和酌情减刑的情况。周辉被捕并被绳之以法,并未如实告知其罪行,也没有披露和举报他人犯下的罪行;第三,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终身监禁更有效的一系列筹款诈骗案件量刑相比。不平衡。

漳州市检察院认为,这些案件低于周辉的集资诈骗案,无论是募集资金诈骗金额,筹集资金的人数,还是被告的主观恶性。然而,周辉被判处15年徒刑,判刑显然不平衡。

因此,总之,周晖被判处15年徒刑,这是一项重罪判决,量刑的适用显然是不合适的。该罪行应该准确处罚,并提出抗议。

随后,《证券日报》就本案咨询了证券金融业的一些律师。一些律师认为,周辉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证券业知名人权律师顾燎海告诉本报记者,“检察机关的抗议活动非常致命。如果上诉是第二次,第二次审判通常是为了维持原判或减刑,但检方的纸质抗议就像一张纸。 &lsquo的;提醒’,完全是为了第二次审判增加判决,涉案金额和受害人数,第二次终身监禁的审判很有可能。 “而且他还强调”类似案件之前已经被判处死刑。“”

顾辽海进一步评论《证券日报》记者,“如果这样的案件一审判决没有时间,最好在上诉后打一句话。现在审判太轻了,检方的文件抗议将使下一次诉讼非常难以打击,这对律师来说是一个问题。 ”的

因此,一审的吸引力似乎更像是粉碎自己的脚。许多律师不同意这种观点。 “上诉是被告的权利。他认为他不构成犯罪。上诉也被视为理所当然。事情。 ”的一些律师说。

  意义与启示

英业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张业霞认为,此案可为P2P在线贷款平台上的筹资欺诈定性判决提供参考。她告诉记者《证券日报》:“道路平台案件一般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筹款诈骗罪。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平台运营商是否具有主观非法占有权。案件判决进一步表明,该平台可以发布虚假借款目标,向P2P平台附属公司输入资金,或者将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消费分类为募集资金欺诈。此外,案件的判决为此类案件提供量刑参考,而筹款欺诈比非法诈骗更重要。对筹款欺诈的定罪对于道路平台上的罪犯具有一定的心理威慑力。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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